1、本基金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64号)、2009年5月8日《关于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7号)和2009 年11月12日《关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711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海外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节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2009年12月2日共有41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
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主要面临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风险。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新兴市场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可能采取政府管制措施,包括没收公司财产、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取消经营资格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政治风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不稳定,可能发生政府的快速更替、政策变化、地区冲突、发生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行业发展,导致证券和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最终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成交价格较远地偏离了真实价值。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快速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加大等。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新兴市场风险:本基金有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净值。新兴市场政府会维持高度而直接的经济控制权,可能采取一些突然而且影响深远的行动。国有化、征用私人财产、提高税收、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定的变化、社会不稳定或外交事件,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以及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构成不良影响。此外,投资新兴市场还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对外国投资及本金汇出有管制、高通胀、高利率的风险。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企业,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及美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他不高于20%的股票资产可以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的企业。上述亚洲企业指注册登记或者总部在亚洲的企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对亚洲市场进行分散投资,既可分享区域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又可更好地分散单一国家风险,为持有人带来稳健回报;以全球视野、基于公司基本面进行选股,坚持价值投资,争取超额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分析与判断,进行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亚洲各国/地区经济金融政策、各国/地区的经济增长趋势、物价水平变化、利率走势、各国/地区汇率走势等;
(2)权益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亚洲区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情况、亚洲地区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亚洲地区股票市场的走势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亚洲地区市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以及汇率对其实际收益率的影响、亚洲地区利率的走势等;
(4)货币市场工具的风险与收益水平: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以及汇率对其实际收益率的影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以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深入的公司研究、对股票价值的评估作为股票投资的根本依据,辅以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国别/地区因素分析、行业分析,争取获得超越比较基准的回报。
(1)股票初选范围的确定
在可投资的股票中,本基金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排除不满足基本投资要求的公司,衡量标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明显的财务风险、股票流动性是否足够等,确定出股票的初选范围。
(2)股票的选择标准
在初选股票范围内,本基金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行业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公司管理水平、股票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而言,选择股票的标准主要包括:
1)良好的盈利模式:通过综合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进入壁垒、行业内竞争状况、上下游企业的议价能力、替代品及进口产品对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竞争等,判断企业从事的业务是否具有相对稳定或不断提高的盈利水平,是否有良好的盈利模式;
2)所在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行业处于成长期或正从低谷中恢复,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利润率保持稳定或处于增长期;
3)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最终体现为具有相对较高的营业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较高的或不断增长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抗行业周期风险的能力。企业可通过保持较低的生产成本、差异化产品策略、创新与技术的改进、高效的管理等,维持并不断强化行业竞争优势;
4)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为营业利润率、资产利润率以及净资产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较高的成长性:预期企业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管理水平较高并重视股东利益:公司的管理层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开发新产品或新业务,不断提升股东价值;而且管理层的收入与公司效益紧密挂钩,员工激励体系完善,公司管理层关心股东利益;
7)股票估值水平合理或被市场低估: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预期中长期净利润的成长性、所在国家/地区与行业的平均股票估值水平,采取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贴现法等估值方法,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选择股票估值水平合理或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在对股票进行以上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初步构造股票组合。
(3)国别/地区与行业配置的调整
本基金将对亚洲地区可投资国家/地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主要通过对政治局势、财政金融政策、GDP增长率、贸易与资本项下的盈余状况、物价水平、利率走势、所在国家/地区汇率的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分析,对亚洲地区各国/地区的投资潜力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进行国别/地区配置的依据。
本基金还将根据对各行业发展空间、所处的行业周期及景气度的高低等因素的分析,对各行业的投资潜力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行业配置的依据。
在初步构造的股票组合中,本基金将国别/地区配置、行业配置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标准配置比例进行比较,结合国别/地区评价和行业评价,进行股票组合配置的相应调整,以避免国别/地区和行业配置与基准相差过大带来的风险,提高组合的收益。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在个股选择、国别/地区与行业配置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跟踪研究。当国家/地区、行业及公司的基本面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股价已达到预期水平、公司的业绩前景已为市场充分预期、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将相应进行组合的调整。
3、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主要目的在于:在权益类品种存在较高风险时,作为回避投资风险、取得稳定回报的手段,以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
在构造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基金的申购赎回需求;基金的国别/地区资产配置要求;所在国家/地区的通胀率、财政及金融政策、利率水平与走势、贸易及经常项目下余额等;各国/地区固定收益品种的期限、收益率、信用风险、利率走势、相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等,以追求稳健的回报。
4、衍生品的投资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地进行组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衍生品的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规模较大时,基金净值会因仓位的大幅摊薄而受到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可有效管理现金仓位,减少不利影响。在基金对某个组合进行建仓时,大量买入会造成股价的短期波动,抬高建仓成本,可考虑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和流动性进行阶段性替代,以降低冲击成本等。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 AC亚洲除日本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MSCI AC亚洲除日本指数是可代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海外股票市场而且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一方面,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承担了汇率风险、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本基金对亚洲主要国家/地区进行分散投资,基金整体风险低于对单一国家/地区投资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策略研究等方面的报告。
(3)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研究员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源展开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基本面研究、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金融衍生品研究,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过程,注重研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为各层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2)资产配置。
在内外部研究支持下,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场中长期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市场趋势以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形成资产配置比例区间的决议。
(3)国家/地区配置。
基金经理在定期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报告》中,说明基金投资组合在各国家/地区间的配置比例,并提交下期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区间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各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区间的决议,提出各国家/地区重点配置行业领域的指导意见。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行业配置比例的决策。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构建股票组合。
(5)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投资需求及对各国/地区债券市场的研究,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并选择具体债券,构建债券组合。
(6)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可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经交易系统传递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分单员将投资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交易员再对指令进行审核,确认为合规有效指令后,选择交易经纪商完成指令的执行。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打印成交结果,并对其指令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核对无误后,成交结果经交易员、基金经理签字确认后,由交易室留档备查。
(7)绩效与风险评估。
在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提交基金的《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对上一阶段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整体回顾和评估检讨。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研究部及基金经理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检讨和评估,对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基金经理应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
(8)投资的合规性监控。
监察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合规性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并检查督促各岗位落实其相应的风控职责和制度措施。当监察部在发现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合规性问题或风险时,将向有关领导及基金经理进行风险提示,要求进行改正。
八、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机理、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量化,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方案需经过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等阶段。
公司研究部衍生品研究组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下转B11版)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