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敬达 |
联系人: | 袁月 庄维佳 |
电话: | 0755-82450826 22622287 |
传真: | 0755-8243379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1 |
网址: | www.pa18.com |
(3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
联系人: | 乔骏 |
电话: | 0571-87925129 |
传真: | 0571-87925100 |
客户服务电话: | 0571-96336 |
网址: | www.ctsec.com |
(3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
法定代表人: | 段强 |
电话: | 0755-83199511 |
传真: | 0755-83199545 |
联系人: | 刘军辉、王飞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3199511 |
网址: | www.csco.com.cn |
(3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荣 |
联系人: | 钟康莺 |
电话: | 021-68634518-8503 |
传真: | 021-68865938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68865020 |
网址: |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
联系人: | 陈少震 |
电话: | 010-66045522 |
传真: | 010-66045500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6045678 |
网址: |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
(38)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姚江涛 |
电话: | 0791-6768763 |
传真: | 0791-6789414 |
联系人: | 余雅娜 |
客户服务电话: | 0791-6794724 |
网址: | http://www.scstock.com/ |
(3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电话: | 0351-4167056 |
传真: | 0351-4192803 |
联系人: | 苏妮 |
客户服务电话: | 0351-4167056 |
网址: | www.dtsbc.com.cn |
(4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
办公地址: |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
电话: | (0771)5539262 |
传真: | (0771)5539033 |
联系人: | 覃清芳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
网址: | www.ghzq.com.cn |
(4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 | 史洁民 |
电话: | 0532-85022026 |
传真: | 0532-85022026 |
联系人: | 丁韶燕 |
客户服务电话: | 0532-96577 |
网址: | www.zxwt.com.cn |
(42)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电话: | 0571-85783715 |
传真: | 0571-85783771 |
联系人: | 俞会亮 |
客户服务电话: | 96598 |
网址: | www.96598.com.cn |
(4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
法定代表人: | 姚桥盛 |
电话: | 0755-83749454 |
传真: | 0755-83749248 |
联系人: | 杨玲 |
客户服务电话: |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江门:0750-3160388 |
网址: | www.chinalions.com |
(4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凯法 |
电话: | 025-84784765 |
传真: | 025-84784741 |
联系人: | 舒萌菲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918 |
网址: | www.thope.com |
(45)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
办公地址: |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
电话: | 0510-82831662 |
传真: | 0510-82830162 |
联系人: | 袁丽萍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5288(全国热线),0510-82588168(无锡) |
网址: | www.glsc.com.cn |
(4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
电话: | 0791- 6285337 |
传真: | 0791-6289395 |
联系人: | 徐美云 |
客户服务电话: | 0791-6285337 |
网址: | www.gsstock.com |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电话: | 0755-82558323 |
传真: | 0755-82558355 |
联系人: | 余江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01001 |
网址: | www.essences.com.cn |
(4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就明 |
联系人: | 张建平 |
电话: | 0769-22118336 |
传真: | 0769-22118336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130 |
网址: | www.dgzq.com.cn |
(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
电话: | 0931-8888088 |
传真: | 0931-4890515 |
联系人: | 李昕田 |
客户服务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
电话: | 020-87322668 |
传真: | 020-87325036 |
联系人: | 樊刚正 |
客户服务电话: | 020-961303 |
网址: | www.gzs.com.cn |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舫金 |
电话: | 020-37865188 |
传真: | 020-37865008 |
联系人: | 李俊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33 |
网址: | www.wlzq.com.cn |
(52)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
电话: | 0471-4913998 |
传真: | 0471-4930707 |
联系人: | 常向东 |
客户服务电话: | 0471-4961259 |
网址: | www.cnht.com.cn |
(5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
电话: | 025-83364032 |
传真: | 025-83320066 |
联系人: | 胥春阳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28 5888 |
网址: | www.njzq.com.cn |
(5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
电话: | 02168604866 |
传真: | 021-50372474 |
联系人: | 张静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208888 |
网址: | www.bocichina.com.cn |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
电话: | 0551-2207114 0551-2207114 |
联系人: | 程维 |
客户服务电话: |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
网址: | www.gyzq.com.cn |
(5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阳 |
电话: | 0755-82026521 |
传真: | 0755-82026539 |
联系人: | 刘权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8008 |
网址: | www.cjis.cn |
(5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熙 |
电话: | (86-10) 6505-1166 |
传真: | (86-10) 6505-1156 |
联系人: | 王雪筠 |
客户服务电话: | 上海(021)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83195000 |
网址: | www.cicc.com.cn、www.ciccs.com.cn |
(5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
电话: | 010-88085338 |
传真: | 010-88085240 |
联系人 | 李巍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88085858 |
网址: | www.hysec.com |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
电话: | 010-5922 6788 |
传真: | 010-5922 6840 |
联系人: | 谢亚凡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7-8827 |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6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
电话: | 0755-82943755 |
传真: | 0755-82940511 |
联系人: | 刘军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2943750 |
网址: | www.zszq.com.cn |
(6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
电话: | 022-28451861 |
传真: | 022-28451892 |
联系人: | 王兆权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
网址: | www.bhzq.com |
(6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
电话: | 0592-5161816 |
传真: | 0592-5161102 |
联系人: | 卢金文 |
客户服务电话: | 0592-5163588 |
网址: | www.xmzq.cn |
(6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
电话: | 0551-5161821 |
传真: | 0551-5161672 |
联系人: | 甘霖 |
客户服务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
网址: | www.hazq.com |
(64)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电话: | 021-50122222 |
传真: | 021-50122200 |
联系人: | 徐方亮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6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
电话: | 0451-82336863 |
传真: | 0451-82287211 |
联系人: | 徐世旺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6-2288 |
网址: | www.jhzq.com.cn |
(66)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
电话: | 0591-87841160 |
传真: | 0591-87841150 |
联系人: | 张腾 |
客户服务电话: |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址: | www.gfhfzq.com.cn |
(6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
电话: | 021-32229888 |
传真: | 021-62878783 |
联系人: | 陈敏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63340678 |
网址: | www.ajzq.com |
(6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
电话: | 010-88656100 |
传真: | 010-88656290 |
联系人: | 唐静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0-8899 |
网址: | www.cindasc.com |
(6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
电话: | 0371-65585670 |
传真: | 0371-65585670 |
联系人: | 程月艳 |
客户服务电话: | 0371-967218 |
网址: | www.ccnew.com www.zyzq.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9年1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5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交易代码:050013)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超级大盘指数(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
2. 两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一个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
3.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该ETF基金(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 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 价格揭示机制不同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本基金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 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 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 <100万元 | 1.00% |
100万元≤M <500万元 | 0.60% |
500万元≤M <1000万元 | 0.20% |
M ≥1000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价格=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1.00%)=1.01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10=297059.41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7059.41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万元 | 1.20% |
100万元≤M <500万元 | 0.80% |
500万元≤M <1000万元 | 0.30% |
M ≥1000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
来源:博时基金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
Y<两年 | 0.50% |
两年≤Y<三年 | 0.25% |
Y≥三年 | 0% |
注:1年指365天 来源:博时基金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6×(1+1.20%)=1.068672元
申购份额=500000/1.068672=467870.4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7870.4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费用=1.106×0.5%×300000=1659.00元
赎回金额=1.106×30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上证超级大盘指数(价格指数)
如果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超级大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超级大盘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超级大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四、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大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使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但基金管理人使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各种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除买卖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超级大盘指数收益率X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X5%
如果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超级大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超级大盘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超级大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可根据目标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而做相应的变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上证超级大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有的ETF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其他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ETF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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