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9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58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07,5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31,204,25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45,7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出具的希会验字(2009)第01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两家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开设了账号为36000266310809300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09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27,634.57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公路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开设了账号为6511008550180100509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09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公路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宝瑞、唐绍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光大证券介绍信。
4、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在业务发生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