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及时披露拟竞买交易标的存在涉嫌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2009年7月28日披露拟竞买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的子公司珠海理工学院70%收益权,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中评瑞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70%的出资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评瑞评字〔2009〕09号)明确显示北京泰跃涉嫌对珠海学院存在4710万元占用的情况下,相关关联交易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均未提及上述事实。而且,公司在未作认真核实情况下,单凭北京泰跃单方声明就拟公告称“北京泰跃不存在占用珠海学院资金”。
二、董事长不配合本所监管工作。公司董事长郭劲松未出席本所与广东证监局的联合约谈、未按本所要求提交有关书面说明和意见,且未采取委托出席等补救措施。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董事长郭劲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并违背了《董事声明与承诺》第三项及第五项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该公司董事长郭劲松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