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具备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条件的证券公司已开始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客户招揽工作。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非常有必要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加深了解。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述部分或全部活动: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上述限定主要是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许多投资者缺乏完备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范围加以适当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实现对证券经纪人自身的保护。今后,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证券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可能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的能力、素质对其业务活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在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过程中,证券经纪人不能有以下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10、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上签字;11、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12、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及有关信息;13、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上述禁止性规定是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在总结近年来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案例的基础上,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违规风险而设计,符合现阶段我国证券行业发展阶段的特点。投资者应提高判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规避证券经纪人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供稿:上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