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发布《重要事项公告》,收到杨龙江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 重大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同时,公司收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申报财产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申报。逾期不报或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坏、挥霍财产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
三、 本次公告的重大事项进展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有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执行通知书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申报财产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2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09年12月8日、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在这两个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净买入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潜在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以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重组等。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截至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以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重组等。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