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4日,公司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7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送达方整理形成本决议。
经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原章程(指经2008 年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本)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万元。”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432,275元。”;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000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86,432,27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6,432,275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0,000,000股。”
四、将原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