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8 年12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上海海事法院
向上海海事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08 年12月16日
收到《民事判决书》时间:2009年12月11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 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 告: 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商务”,本公司持有87.25%的股份)
被 告: 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卧龙商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货物或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计2,076,000.00美元(按照汇率1美元=6.85人民币,约折合人民币14,220,600.00元)及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1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控股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海市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5月25日进行了公开庭审,2009年12月11日卧龙商务收到了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对原告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23.6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卧龙商务对上述判决不服,将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四、本次仲裁对卧龙商务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依据上述裁决,卧龙商务预计会形成损失14,220,600.00元和诉讼费用损失112,123.60元,卧龙商务2008年度已计提了特别坏账4,963,765.90元,2009年1-9月份累计计提了特别坏账7,609,186.29元。若卧龙商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为败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预计影响卧龙商务期后利润6,723,537.31元。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