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了九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审计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对“外部函证 ”、“利用专家的工作 ”等三方面内容作出了实质性修订。
业内人士表示,审计准则的修订将直接提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审计要求,而作为各行业中的“优等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也将由此被审计机构“细读”,以期更加真实、透明。
实质性修订三方面内容
为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解决我国审计实务中的新问题,中注协今年以来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共涉及38个审计准则项目)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就九项审计准则所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乃是其中第一批。
在上述九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注协对“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等六项按照新体例的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而对于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 ”、“外部函证 ”、“利用专家的工作 ”等与发表审计意见密切相关的三方面准则予以了实质性修订。
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上,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准则结构和具体规定方面有五项重大变化,即确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强调了运用职业判断的重要性;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等等。
“外部函证”备受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作为审计证据的两个要素,“外部函证”和“利用专家的工作 ”两准则的修订备受外界关注。
据悉,由于外部函证取得的审计证据证明力较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比较依赖于外部函证取得的证据。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对外部函证更加原则导向,减少了规则性的规定,提高了准则的适用性;其次,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三方面的变化突出强调了外 部函证程序的重要性;同时还增加了“积极式询证函”、“消极式询证函”、“未回函”、“不符事项”的定义,提高了准则的操作性。
为强调外部函证程序的重要性,意见稿首先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外部函证形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二,是增加关于积极式函证程序必要性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最后,意见稿还对现行准则第二十二条,即“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这一条款予以删除。
而在“利用专家的工作”这一准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所作的实质性修订主要体现在: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和管理层的专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方面的责任;规定了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原则等。
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外部函证 ”、“利用专家的工作”相关审计要求的修订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进而对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进行合理评估,有效避免“银广夏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