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延期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原定于2009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以下简称“十四所”)等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前,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应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批复,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应获得国资委的备案。
现经了解,上述事项和评估报告尚在审批、备案之中,不能在原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获得国资委的批复以及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鉴于此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时间安排如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 年12月29 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2月2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会议登记时间:2009 年12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不变(详见2009年11 月 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4日
股票简称:高淳陶瓷 股票代码:600562 公告编号: 2009—041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媒体相关报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注意到相关媒体有关高淳陶瓷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曝光,南京市经委主任涉嫌协查”等类似报导。为此,本公司于近日书面询问控股股东、重组方、财务顾问等单位,要求上述单位就资产重组停牌前参与资产重组事项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本公司原控股股东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南京证券有限公司和收购方财务顾问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均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回复本公司。现将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各方自查和公司对证券交易帐户的核查,自筹划本次资产重组至本次资产重组停牌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重组方、财务顾问等单位未发现参与高淳陶瓷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高淳陶瓷股票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未发现上述人员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二、关于媒体报道“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曝光,南京市经委主任涉嫌协查”的情况。我公司到目前为止未接到任何司法、行政部门的通知,对其买卖股票行为及被协查的具体情况不知情。刘宝春妻子陈巧玲为南京证券员工,为此,我公司书面问询南京证券,南京证券于2009年12月12日书面问复如下:“2009年4月21日,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淳陶瓷”)股票正式停牌,4月22日我公司接受委托,开始介入高淳陶瓷重组项目,担任其独立财务顾问。在资产重组停盘前,我公司对其筹备重组活动从未参与,也并不了解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特别强调的是,我公司接触到高淳陶瓷重组的相关信息、正式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是在其股票停牌之后,且业务运作处于严密的信息隔离状态,并有严格的制度保障。”“陈巧玲系我公司员工,在工会办公室工作。2009年11月26日,我公司接到公安部门通知,陈巧玲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被刑事拘留。我公司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内部监控部门对我公司业务管理体系、包括“防火墙”制度进行了全面核查,至今为止,没有发现内控制度上存在缺陷。因此,我公司初步判断,陈巧玲涉嫌违规买卖股票问题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治理结构无关。并特别强调,对于内部任何员工违法违规的个人行为,我公司决不姑息迁就,一定严格按章严肃处理”。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组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相关媒体所提及事件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重组方及财务顾问等直接当事人无直接关系,也无导致本次资产重组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情形,个别人利用重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纯属其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及相关重组方无关,上述事件对重组进程没有重大影响。
四、根据上述情况,我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本次重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重组程序合法。上述事件与参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组方及财务顾问等直接当事人无直接关系,个别人利用重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纯属其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与本公司及相关重组方无关,我们认为上述事件不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