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2层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11,585,249股,占公司总股本452,880,000股的46.7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总经理谢建忠先生主持。经参会股东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211,585,249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内蒙京能抵押贷款1.5亿元并为其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
同意京能置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蓝色理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面积46031.2平方米;在建工程地上103539平方米、地下35500平方米)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贷款1.5亿元,期限两年,年利率5.4%。为了保证上述资金能够顺利获得,本公司同意内蒙京能上述1.5亿元抵押贷款事项;并同意为上述1.5亿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在关联股东京能集团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6,601,60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下称 “乙方”)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京能财务”或“甲方”)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三年,继续与其进行金融合作、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
甲方为乙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将闲置的流动资金等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
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为其发放贷款。甲方应根据自身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乙方的贷款需求,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应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甲方按照乙方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转账结算服务。
乙方需要以下金融服务时,优先交由甲方办理(如在甲方经营范围内):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保险代理;提供担保;票据承兑与贴现;融资租赁;企业债券承销;乙方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甲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协议或延长有效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存款服务而言,乙方在甲方的最高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
本公司聘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屈宪纲、简映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