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598 转债简称:大荒转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大荒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12月19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年利率为1.8%;
2、派发年度: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12月18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18.00元,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4.40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
5、除息日为2009年12月21日;
6、兑息日为2009年12月25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大荒转债”至2009年12月18日止满两年,根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大荒转债”从2007年12月1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年利率为1.8%,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00元(含税)。对于持有“大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4.40元;对于持有“大荒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00元。
对于持有“大荒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即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16.20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投资者补发相应的每手可转债利息款人民币1.80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对于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可转债发放利息人民币18.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
2、除息日为2009年12月21日;
3、兑息日为2009年12月25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荒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大荒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大荒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除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大荒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大荒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4个交易日,即2009年12月2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大荒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大荒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2月14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咨询机构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