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 年6 月22 日召开了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
由于有关方面对上述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适用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相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较多争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此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发布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编号:临2009-059】披露“ 由于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是否适用2008 年11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机构对此正在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涉及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材料尚未向证监会申报”。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如实披露和风险揭示。
2009年12月10日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由于情况变化,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适用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重组方案表决时因未经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2/3表决同意,公司2009年6月22日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特此公告。
附:《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九发 编号:临2009-078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与山东南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止实施的议案。
公司于2009 年6 月22 日召开了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
由于有关方面对上述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适用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相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较多争议,为此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发布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编号:临2009-059】披露“ 由于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是否适用2008 年11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机构对此正在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涉及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材料尚未向证监会申报”。
经论证,2009年12月10日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由于情况变化,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适用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重组方案表决时因未经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2/3表决同意,公司2009年6月22日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停止实施原与山东南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二、 关于要求南山集团公司尽快履行承诺的议案。
考虑到南山集团公司曾于2009年4月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愿意以不低于3.3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或现金于2009年度内置换或购买公司现有3.3亿元资产,且南山集团公司已经于2009年11月28日向公司发函愿意继续履行承诺,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与南山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积极推进与南山集团公司的资产置换或现金购买事宜,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信息。由于南山集团公司公司的履行承诺具体方式和确切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09年业绩可能亏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4日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发股份”)委托,指派本所陈光、张翯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出具了《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09 年6 月22 日召开的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修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名自然人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述每项议案均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程序的争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等议案(以下统称“本次重组方案”),是为了对九发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本次重组方案,重组采取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即由九发股份以其持有的烟台紫宸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3.3亿元,加上向宋作文等八名自然人定向发行的股份,置换和购买宋作文等八名自然人共同拥有的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建设“)100%的股权。定向发行的价格为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公司董事会之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九发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即2.21元每股。
由于九发股份曾经历破产重整,本次重组方案表决是否适用2008 年11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44号文”)存在争议。
九发股份于2008年9月28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2009年6月1日,烟台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九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于2009年5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提交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根据44号文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显然,如果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不适用44号文的规定,则只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可。相反,如果适用44号文的规定,则该等方同时还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才有效。
三、本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于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是否适用44号文的规定一直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并按照行业公认标准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所律师理解,44号文规定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是指重大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组成部分时,其发行价格才需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九发股份破产重整计划中是否包含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本次重组方案。如果是,则需要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否则就不需要。
经本所律师核查,九发股份的破产重整计划于2008年11月经过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2月经烟台中院批准执行。2009年6月1日,烟台中院已经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不应涉及到此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破产重整计划。
由于44号文是行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44号文的意图以及其具体适用范围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作最终的解释。因此,本所律师曾要求九发股份和南山建设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是否适用44号文咨询相关主管部门,咨询结果是44号文主要适用于发行资产购买股份方案列入破产重整方案的情形,而九发股份破产重整方案没有涉及本次重组方案,且本次重组方案是在九发股份破产重整方案完成后的基础上进行的,烟台中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九发股份破产重整已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方案的表决不适用44号文的规定。这与本所律师的理解相同。
九发股份曾于2009年6月4日专门公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名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定价说明》,明确表明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不适用44号文。该公告是在咨询相关主管部门后并经参与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共同沟通和协商后确定发布的,代表了当时各方的观点,其结论与本所律师理解亦相同。
基于此,本所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认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合法有效。
但是,部分社会公众股东对本次重组方案表决结果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本所律师理解,争议的关键在于部分社会公众股东认为本次重组方案属于九发股份破产重整计划的组成部份,因此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应当适用44号文。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和九发股份破产重组计划的关系,烟台中院于2009年10月29日出函称,九发股份重组计划预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改变九发股份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九发股份与南山建设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符合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和基本原则。烟台中院函指出九发股份与南山建设本次重组是“落实破产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本所律师理解,烟台中院2009年10月29日函将本次重组方案视为九发股份破产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基于此,九发股份2009年6月22日的股东大会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就应当适用44号文的规定。
基于上述最新出现的情况,根据44号文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九发股份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基于最新出现的情况,本所意见如下:
九发股份于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重组方案表决时因未经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2/3表决同意,其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光 张翯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