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2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12月18日。
一、本公司新股发行及股份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98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0万股,并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050万股。
公司2009年4月23日股东大会做出2008年度利润分配决议,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0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5股,转作股本的资本公积752.5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为15,802.5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25.2万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0.22%、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0.61%和公司股份总数的0.16%;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 | 58,176,562 | - | - | - | - |
2 | CAPITAL HARVEST TECHNOLOGY LIMITED | 58,176,562 | - | - | - | - |
3 | 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 170,625 | 84,000 | 0.0719% | 0.2041% | 0.0532% |
4 | 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70,625 | 84,000 | 0.0719% | 0.2041% | 0.0532% |
5 | 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170,625 | 84,000 | 0.0719% | 0.2041% | 0.0532% |
合 计 | 116,865,000 | 252,000 | 0.2156% | 0.6123% | 0.1595% |
说明:本公司股东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其持有的以发行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新增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根据承诺,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位股东各40万股,共计120万股于2008年8月18日上市流通。
2006年6月26日公司股东大会做出2005年度的利润分配,以200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上述三家发起人股东各可分配8万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2009年4月23日股东大会做出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以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05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0.5股,上述三家发起人股东各在8万股的基础上可获得转增0.4万股。根据上市承诺,三位发起人股东在2009年12月18日各可上市流通8.4万股,共计25.2万股。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新股发行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巴拿马HERMES EQUITIES CORP.、实际控制法人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哲男及股东维尔京群岛CAPITAL HARVEST TECHNOLOGY LIMITED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其持有的以发行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新增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在承诺期内,本公司五位发起人股东所持有的汉钟精机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回购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16,865,000 | 116,613,000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511,875 | 259,875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5.境外法人持股 | 116,353,125 | 116,353,125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
9.投资者配售股份 | ||
10.其它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16,865,000 | 116,613,00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1,160,000 | 41,412,000 |
1.人民币普通股 | 41,160,000 | 41,412,0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1,160,000 | 41,412,000 |
三、股份总数 | 158,025,000 | 158,025,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汉钟精机提交的《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汉钟精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已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承诺期内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回购的情况。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3、经核查,未发现汉钟精机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4、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就汉钟精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意汉钟精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公司也未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