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9年12月16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88,126,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金良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及公司预约受让部分浙商银行股份的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拟定以每股1.78元,合计39,364.11万元(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准)的受让价附条件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持有的全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股份(合计为221,146,667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4.24%)。公司与精功集团通过协议约定:若公司在符合银监部门对拟入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者(境内非金融机构)的要求规定时,精功集团将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及浙商银行向股东定向新发新股而新增的股份无条件转让给公司。作为履行协议约定的担保,精功集团同意将在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而新增的股份变更至精功集团名义下时,将该等股份质押给公司。(详情见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临2009-023号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26,527,75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会稽山与精功集团草签的《关于附条件转让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3、公司与精功集团草签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预约转让协议》及《关于预约转让股份之股份质押协议》;
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