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12月16日在宁波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10名,余红辉董事书面授权委托戴志勇董事,张炳生独立董事书面授权委托刘海生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丁凯董事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吴再鸣先生、周俊虎先生两位独立董事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对两位独立董事在六年任期内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推荐黄国强先生、张政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电燃料公司解散的议案》;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收购宁波市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是为了稳定公司煤炭供应,降低原材料成本。鉴于公司目前全部机组已经停产,并开始实施拆迁工作,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委托公司经营班子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宁电燃料公司实行解散清算,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歇业。
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0年1月6日召开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现将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时间:2010年1月6日上午9:00;
2、地点:宁波新晶都酒店(宁波百丈东路1088号)
3、审议内容:《关于更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公司董事、监事(2)截至2009年12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宁波热电”的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登记办法:(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或法人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2)登记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一路6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5800 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6885271
联系人:乐碧宏 周良焕
登记日期:2009年12月30日、12月31日;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30。
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第三届董事会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5、独立董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法人)出席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在委托人不作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2:第三届董事会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国强:男,1956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银行资深专家。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计划处处长,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行长、宁波分行副行长,工商银行南京审计分局副局长,上海银行宁波分行行长。
张政江:男,1962年7月出生,博士,副教授,热能专家。曾任职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热工测量教研室、浙江大学热能动力及自动化研究所,现任职于浙江大学热工与自动系统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附件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黄国强、张政江 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9年12月15日
附件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黄国强、张政江 ,作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黄国强、张政江
2009年12月15日
附件5:独立董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审议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提供的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推选黄国强、张政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
吴再鸣 、 周俊虎 、 张炳生(委托刘海生代)、刘海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