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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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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17版)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9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58.41亿元,同比下降4.86%,每股盈利为0.24元(半年),同比减少0.01 元,盈利水平符合预期;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分别为1.34%和22.54%,较上年全年分别提高0.03和1.86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1,101.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58%;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71%,较上年末下降0.5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50.51%,较上年末提升18.93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设有分行,在伦敦设有全资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年上半年共获得40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强”、“全球银行1000强”中分列第9位和第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连续两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 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银华-道琼斯88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银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华夏中小板ETF、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华商收益增强债券、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优选股票、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家精选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强债券、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中欧价值发现股票、长信恒利优势股票、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宝盈货币市场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信诚优胜精选股票、易方达沪深300指数、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鹏华精选成长股票、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诺德成长优势股票、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基金、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基金等12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温云春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何毅

    电话:010-67596088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4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10

    联系人:洪锐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0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2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月29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98,914.23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请见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1.5%)= 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49,261.09(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 50%,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 50%=1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00.00=19,9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3、5、6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或短信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三)投资理念

    1.积极管理

    本基金认为由于市场有效性的不足,市场中广泛存在着错误定价的机会,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长期内可以获得较高水平的回报。

    2.立足研究

    本基金认为研究可以创造价值,深度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是发现并利用市场错误定价机会获取超额收益的前提。

    3.专注价值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建立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工作的核心是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

    4.长期投资

    本基金认为长期内,股票价格向价值回归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股票市场最基本的内在规律。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相生相伴,因为价值投资只有在相对长的时期中,优势才能得以体现。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略,进行积极主动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遵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经济周期理论为指导,从经济层面和市场层面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判断中国经济周期,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内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方案。

    (1)经济层面

    经济层面因素是影响各类资产市场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经济层面因素是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经济层面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层面和中观经济层面。在宏观经济层面,本基金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及世界主要国家GDP增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出口增速、货币供应量M1增速、M2增速等指标的变化、宏观经济增长模式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及含义等;在中观经济层面,本基金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重要行业指数的变动、重要行业的盈利情况等。

    (2)市场层面

    本基金对市场层面的主要考察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PE、PB估值水平、A-H股溢价、成交量变化及政府市场政策等。

    此外,本基金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经济变化、市场变动对于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评估,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内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发展周期与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因素,研究各个行业的景气度;同时在研究行业特性、行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开展现有行业内的竞争对手、顾客议价能力、供货厂商议价能力、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替代产品的压力的行业竞争结构研究,分析行业的内在投资价值,结合行业的估值水平,确定和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资产的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采取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通过构建初选股票池、精选股票池,从基本面角度筛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并通过估值水平和流动性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最后通过风险评估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构建初选股票池

    为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本基金对于股票市场上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进行筛选和剔除,例如ST和*ST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禁止投资的关联方股票等,构建初选股票池。

    2)构建精选股票池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筛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然后通过严谨的财务分析进行验证分析,构建精选股票池。

    ① 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

    本基金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持续的比其他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更有效益的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赢得企业持续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包括展现在表面的直接体现竞争力强弱的资源获取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等外部因素,也包括支持企业竞争力生存和保持持续优势的公司治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企业文化能力等内在根基性因素。因此,

    本基金将分别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由外及内、由浅到深的逐步细致深入分析和评价企业的竞争力,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企业作为股票投资备选对象。

    A 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

    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价值链环节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是不同的。例如,上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资源获取能力上,表现为占有大量的优质资源;中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生产制造能力上,表现为以较高的效率、较低的成本制造出较好的产品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下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营销能力上,表现为有较强的产品开发创新能力、强大的渠道营销能力、具有良好形象和影响力的品牌等。此外,企业无论处于何种行业、位于哪个价值链的环节都离不开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展现出较强的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因此,本基金采用全面分析和关键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在全面综合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部素质表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的不同、产业价值链环节的不同,抓住其关键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寻找符合本基金投资要求的企业。

    表1: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外部特征识别系统

    a资源获取能力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掌握一定的自然资源,在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日益稀缺的形势下,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宝贵,特别是对于上游企业而言,资源获取能力往往能够决定其在行业和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本基金通过分析企业所涉及的资源的稀缺性、替代性、利用前途等因素,预测资源的未来价格趋势;同时,研究企业对于资源的占有、垄断情况以及资源的获取途径,综合判断资源对于企业的价值大小以及其资源获取能力的强弱。

    b生产制造能力

    生产制造能力是企业竞争能力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中游企业而言,更加重要。本基金除了研究产能、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生产管理、劳动力生产效率等对于生产效率、生产效果的影响之外;还特别关注产品设计和外部协助主体的生产制造能力。因为产品设计阶段不仅确定整个产品的结构、规格,而且确定整个生产系统的布局,对于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有着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在生产分工合作不断深化、产品质量变得日益重要的形势下,外部协助主体的生产制造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作企业的竞争地位优劣,因此,本基金将研究的视野前移至产品设计环节、拓宽到企业的重要业务协助主体,更全面深入的考察分析企业的生产制造水平和能力。

    c市场营销能力

    市场营销能力在企业生存发展中非常重要,其帮助企业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促使客户接受和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本基金对于市场营销能力的分析包括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渠道营销能力、品牌、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老市场维护等方面。对于产品开发能力,本基金主要关注产品开发定位策略、产品组合策略、产品线的完善程度、产品开发效率;对于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本基金主要从新产品成功率、新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新产品销售额占全行业新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渠道营销能力,本基金主要从营销模式、渠道的激励机制、营销网络的布局、企业对于营销网络的影响控制力、渠道的实力和忠诚度等角度展开研究。此外,市场营销能力强弱还体现在企业的品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情况上。本基金将从品牌的价值、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角度,深入分析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从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情况、老市场维护情况等方面研究判断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情况。

    d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科技水平的高低、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竞争地位。本基金评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研究业务和技术的关系以及技术的独特性、难度和领先性,然后研究企业现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数量和水平、技术转化生产的能力,此外,还分析支持企业长期技术实力发展的研发经费投资入比、研发团队实力、技术创新机制等。

    e核心业务盈利能力

    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终将体现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可以通过核心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核心业务利润率、核心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

    B 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

    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不仅体现在外部表面特征上,更体现在公司治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企业文化能力等支持公司长期生存发展、永葆活力的内在根基性因素上。本基金将通过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对于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有保持持续核心竞争力的内在根基。

    表2:民生加银核心竞争力内在根基识别系统

    a公司治理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因素。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分析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关注控制人的情况,分析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分离;第二,关注上市公司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保护;第三,现代企业的“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和运行情况,关注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第四,激励与约束机制,分析重点为高管和公司利益的相关性;第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状况;第六,分析上市公司对于员工、债权人、社区等相关者的利益处理状况。

    b战略管理能力

    战略管理涉及到企业的全局性、长远的发展问题,企业欲取得竞争优势,必须在战略上布局成功而且实施得当。本基金从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价与调整三个方面考察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

    c企业文化能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通过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的导向、激励作用,引导和促使员工为一个共同的目标而不断努力;通过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的规范协调作用,影响和约束企业及员工的思想和行为;通过企业精神的凝聚作用,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和谐工作氛围。因此,本基金从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企业精神等方面分析企业文化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② 财务分析

    企业竞争优势的好坏必然体现在企业的一系列财务数据中,因此,本基金运用财务分析

    的方法,分析有关指标和数据,以细化、深化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理解,同时,揭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势的真实面目。本基金通过计算和分析企业的毛利率、净利率、总资产回报率、净资产回报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计算和分析企业的营业利润比重、盈利现金比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盈利质量;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分析和计算企业的现金流量结构、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净额、销售现金比率、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获取能力。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指标处于全市场前二分之一或处于所在行业前二分之一的公司,以验证核心竞争力识别系统的分析结果。

    3)估值水平和流动性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认为上市公司即使本身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如果忽视公司股票价格远远高于企业价值,或者忽视公司股票流动性存在问题而盲目投资,都有可能将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因此,本基金在精选股票池的基础上,从估值水平、流动性的角度选择具有足够安全边际和流动性的公司筛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① 估值筛选

    本基金运用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企业进行谨慎合理的估值,即根据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特征、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分析,在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的基础上,选择具体适用的PE、PB、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②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的市值规模、市场交易活跃情况等考察其流动性,筛选出具有足够流动性的上市公司。

    4)风险评估,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在构建完成股票投资组合之后,本基金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对股票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适时评估,动态调整以优化投资组合。

    ① 个股相关性分析和行业集中度风险评估

    本基金对于进入精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审慎研究,特别是持续进行个股相关性矩阵分析,通过选择使投资组合内个股之间相关性最小的股票,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目标;同时,本基金参照自上而下制订的行业配置比例,对于个股的行业集中度风险进行评估并适当调整,建立适度均衡稳健的行业配置比例,从而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② 风险价值VaR测算

    风险价值VaR是一种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和置信度水平之下,测度预期最大损失的方法。该指标的含义可用公式表示如下:在某一时间段内,在给定的置信水平(1-α%)下,发生的损失超过风险价值VaR的概率只有α%,即

    本基金通过计算股票投资组合的VaR,以此度量并控制股票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

    3.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分析,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及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投资指令。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对象和指数的市场代表性,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收益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下转B20版)

    单次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次1000元

    单次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次1000元

    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0%
    1年≤T<2年0.30%
    T≥2年0

    识别指标识别内容
    资源获取能力资源的稀缺性与替代性、资源的利用前途、资源价格趋势、资源的占有与垄断状况、资源的获取途径
    生产制造能力产能利用率、产能扩张、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所处阶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企业生产运作体系、劳动力生产效率、产品设计、外协生产
    市场营销能力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渠道营销能力、品牌、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率、新市场开拓情况、老市场维护情况
    技术创新能力技术的独特性与难度以及领先性、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数量和水平、技术转化生产能力、研发经费投资入比、研发团队实力、技术创新机制
    核心业务盈利能力核心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核心利润率、核心业务收入增长率

    识别指标识别内容
    公司治理能力股权结构和控制人、股东权益保护、现代企业的“三会”、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治理
    战略管理能力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价与调整
    企业文化能力企业远景、企业使命、经营哲学、价值观、企业道德、企业制度、企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