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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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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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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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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宜后续进展的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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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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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停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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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停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持有100%权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书面报告:

      人民水泥现有日产2500吨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条,Ф3.2*12m机立窑一台、Ф3.6*13m机立窑两台和三台6000kw/h发电机组。人民水泥干法水泥生产线在2009年12月14日至15日因窑尾烟室浇筑料脱落被迫停窑抢修;日前,受资金链断裂影响,人民水泥已欠缴电费并无法支付设备配件、原辅燃材料等款项,加上先前已停产的机立窑和发电机组,人民水泥从2009年12月16日起全线停产,公司将做好尽快恢复生产的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已启动控股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授权人民水泥经营层以各种方式组织生产自救,同时授权经营层制订并实施应对方案,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员工和社会的基本稳定。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2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本公司持有100%权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

      本内容:

      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精煤供应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相继给被告一供煤,经结算被告一应给付原告煤炭款4,263,680元,因被告一未付煤炭款,故原告终止供煤,至今共计欠原告煤炭货款4,263,680元。

      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2008年12月5日被告二在全额控股时与原股东明确约定“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由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二在全额控股后利用其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和关联关系,采取收取托管费、销售产品等方式转移被告一利益,逃避公司债务,由此形成了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使被告一成为有名无份的空壳公司,因此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具状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精煤款4,263,680元;

      2、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 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4,263,680元,被查封的财产交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抵押。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2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乐山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09-07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