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停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持有100%权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书面报告:
人民水泥现有日产2500吨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条,Ф3.2*12m机立窑一台、Ф3.6*13m机立窑两台和三台6000kw/h发电机组。人民水泥干法水泥生产线在2009年12月14日至15日因窑尾烟室浇筑料脱落被迫停窑抢修;日前,受资金链断裂影响,人民水泥已欠缴电费并无法支付设备配件、原辅燃材料等款项,加上先前已停产的机立窑和发电机组,人民水泥从2009年12月16日起全线停产,公司将做好尽快恢复生产的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已启动控股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授权人民水泥经营层以各种方式组织生产自救,同时授权经营层制订并实施应对方案,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员工和社会的基本稳定。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2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本公司持有100%权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
本内容:
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精煤供应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相继给被告一供煤,经结算被告一应给付原告煤炭款4,263,680元,因被告一未付煤炭款,故原告终止供煤,至今共计欠原告煤炭货款4,263,680元。
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2008年12月5日被告二在全额控股时与原股东明确约定“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由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二在全额控股后利用其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和关联关系,采取收取托管费、销售产品等方式转移被告一利益,逃避公司债务,由此形成了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使被告一成为有名无份的空壳公司,因此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具状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精煤款4,263,680元;
2、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 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4,263,680元,被查封的财产交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抵押。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2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乐山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09-07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