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焦点
  • 5:产经新闻
  • 6:年终报道·产业
  • 7:财经海外
  • 8:信息披露
  • 9:信息披露
  • 10:观点·专栏
  • 11:公 司
  • 12:车产业
  • 13:公司纵深
  • 14:公司前沿
  • 15:公司·价值
  • 16:调查·市场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数据说话
  • A7:市场评弹
  • A8:市场纵横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2009 12 18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B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13版:信息披露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源转债”赎回的第六次
    提示公告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源转债”赎回的第六次提示公告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971             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编号:临2009-046

      转债代码:110971             转债简称:恒源转债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源转债”赎回的第六次

      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源转债”赎回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赎回日为2009年12月21日。

      ●“恒源转债”赎回价格为103.00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为2.1%,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2.900元/张,QFII赎回缴纳利息税适用税率为10%,税后为102.950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为2009年12月2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12月21日)起,“恒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恒源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09年9月24日至2009年11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使赎回权的议案》,决定行使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恒源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广大“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110971)”(以下简称“恒源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01号文核准,于2007年9月24日公开发行了4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为“110971”,并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恒源转债”自 2008年3月24日开始,可以转换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规定: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登记日”后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

      恒源煤电按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即2009年9月24日)计算,至2009年11月13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12.88元)的130%(16.74元),已满足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09年12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转债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当提前赎回条件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恒源转债,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为2.1%,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2.900元/张,QFII赎回缴纳利息税适用税率为10%,税后为102.950元/张)。

      4、赎回程序

      公司执行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源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赎回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09年12月25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12月21日)起,“恒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234011            联系电话:0557-3982147

      传    真:0557-3982260     联 系 人:祝朝刚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71             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编号:临2009-047

      转债代码:110971             转债简称:恒源转债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五沟煤矿

      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

      核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公司五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文件(皖经信煤炭函[2009]55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规定和国家煤监局的复函意见,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参考有关规范标准,原则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五沟煤矿(以下简称“五沟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并要求五沟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依据批准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安排计划、组织生产。

      五沟煤矿原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各煤层煤质属低中灰份、低~特低硫、低~特低磷、中等~中高挥发分、特强粘结性、中高热值煤,其煤种主要为肥煤。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