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18日上午9:00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召开。本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出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安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62,352,85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1046 %。其中,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481,643,774股,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654,944股,H股股份1,675,054,140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了《关于修订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9,162,352,858股,其中同意9,161,695,858股,反对657,00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同意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的更名、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及公司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1、 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有效期以各煤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煤炭批发(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2年8月10日);一般经营项目:煤炭、铁路、港口、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煤化工、煤焦化、煤层气、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的投资与管理;煤矿机械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勘察、建设施工、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等;进出口业务;矿产品应用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
2、 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80亿股,均由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
4、 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
5、 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6、同意将公司现行《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现修改为: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计票及监票情况
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H股股东的投票统计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为股东代表高海宁先生、监事陈相山先生、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陈媛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律师。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颜羽、张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A股股票于2009年12月18日(周五)上午9:30起停牌并将于下一交易日2009年12月21日(周一)上午9:30起复牌。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