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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版:公司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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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版:公司纵深
    股权激励首现“先购再授”
    华胜天成率先“吃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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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首现“先购再授”华胜天成率先“吃螃蟹”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郭晨凯 制图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股权激励“新规”发布后首例以“先回购,再授予”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新鲜案例“出炉”,华胜天成成为“吃螃蟹”者。

      华胜天成今日公布了首期股权激励草案,公司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累计不超过2305.08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80人。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为公司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64%。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7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权激励最为特殊地方在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向股东回购再将之授予激励对象。具体来源为华胜天成股权分置改革前原非流通股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提供2305.08万股,占华胜天成已发行股本总额5%。上述自然人股东已承诺将上述股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一年之内将股份转让给激励对象。

      这是证监会去年发布股权激励“新规”,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之后,首个按照该规定向股东回购股份再授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案例。根据2008年5月6日证监会出台的备忘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即必须在1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而在这之前,早期不少在股改时“捆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大部分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即股改完成之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一部分股份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出售给激励对象,而非来源于上市公司。去年该新规下发之后,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因故“搁置”,而新规发布后发布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多为授予股票期权,由此,华胜天成也是首家新规发布以来依照要求,并未由股东直接赠予或转让股份,而是“先回购,再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

      今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还披露,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标的股票1092万股,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7.37%,包括了高级副总裁薛晓忠、杨俏丛及其他公司高管。自华胜天成授予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后(包括禁售期在内)的4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解锁条件有二,一是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二是解锁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