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2005年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世博建设债券
(二)债券简称:05世博债
(三)银行间市场上市代码: 058037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0528
(五)发行人: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六)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七)债券期限:7年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九)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00%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06年1月10日和2006年1月18日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00%。
(三)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09年12月2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09年12月2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五)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将利息资金划付至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指定代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帐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帐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中路837号
联系人:刘宏杰、王震
电话:021-62895767、62895717
传真:021-62895771
邮政编码:200040
(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776
传真:021-68876202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李扬
电话:010-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