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7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青调查通字0701号),由于公司涉嫌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07-12号公告)。
200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达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为:
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万元的担保事
项未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披露,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全文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罚如下:
1、给予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公司已作出整改情况如下:
1、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作出补充公告
2007年1月,为了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公司成立了以原董事长黄贤优为组长,财务、资金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小组,对公司以往的贷款、担保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经过严肃认真的清理核查发现,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总计56,943.2万元的对外担保,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及时纠正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于2007年1月30日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补充公告。
2、有效解除对外担保,化解公司财务、经营风险
针对公司上述相关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给予了积极帮助和大力支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控股股东的配合下,通过与各债权人、债权银行、法院开展积极的谈判和协商、敦促借款人尽速归还贷款等有效的方式,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截至目前公司已彻底纠正违规事项并解除共计46,463万元的担保事项,占担保总额的81.5%,有效地化解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扫清了障碍。
3、积极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主营业务转型工作
公司利用开展上述自查自纠的契机,在有关监管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秘办及管理层进行了多次调整,设立了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及薪酬与激励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工作细则;对《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相关制度、董监高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制定了公司《内控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制度,并确立了对董监高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和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的体制。
通过系列的整改和学习,截至目前公司未再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成员结构不仅趋于合理,而且使得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水平、运作规范和法人治理结构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公司董监高人员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完成主营业务初步转型的同时也积极筹划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公司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审议和披露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预期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