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 关于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的整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要求,公司近日对募集资金整改情况进行了总结,详情请见本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的整改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新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于本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2日
股票简称:风帆股份 股票代码:600482 公告编号:2009-033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授权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江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给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