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和文件于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星期五)在深圳市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4人,实到12人,董事翦迪岸授权董事长刘平春、独立董事李罗力授权独立董事张鸿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表决。刘平春董事长主持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由15位调整为11位,现提名10位,尚有一位待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时增补。会议提名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杜胜利、赵留安、曹远征、谢家瑾和韩小京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本届董事会的现有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参阅附件。
二、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武汉华侨城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侨城”)向现有股东定向增资扩股。其中公司增加现金出资15,000万元,总出资额为60,000万元,占武汉华侨城股权比例由75%调整为60%;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加现金出资25,000万元,总出资额为40,000万元,占武汉华侨城股权比例由25%调整为40%。
三、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华侨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后的实际状况和经营运作需要,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1.6款为: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1,088,126元。”
现修改为: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07,478,020元。”
(二)原章程第三章第3.1.7款为:
“3.1.7 公司总股本为2,621,088,126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3.1.7 公司总股本为3,107,478,020股,全部为普通股。”
(三)原章程第五章第5.3.2款为:
“5.3.2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独立董事五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现修改为:“5.3.2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四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四)原章程第七章第7.2.1款为:
“7.2.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7.2.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第一、三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克雷,男,1950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国家经济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包装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包装总公司美国公司总裁,深圳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深圳特区华侨城建设指挥部主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党委副书记,何香凝美术馆馆长,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
郑凡,男,1955年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曾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总裁,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长、公司董事。
董亚平,男,1953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监察部外事金融监察司处长,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干部,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副总裁,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成都天府华侨城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监事长,泰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长,公司监事长。
刘平春,男,1955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策划部总经理,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董事长、公司总裁。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副总裁,深圳锦绣中华发展董事长,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侨城旅游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院长,公司董事长。
陈 剑,男,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建筑师。曾任华侨城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规划建设部总经理,深圳特区华侨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副总裁,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侨城监事长,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华侨城欢乐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董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以姓氏笔画排序):
杜胜利,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会计学副教授。曾任中国纺织机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纺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兼任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现任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赵留安,男,1948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民用航空高级航空学校,专业飞机驾驶,一级飞行员。曾任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局处长,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处长、飞行大队大队长、副局长、局长,新疆航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董事,重庆航空公司董事长,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曹远征,1954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家特殊津贴获得者。曾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外经济体制司处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渤海银行、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首席经济学家,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谢家瑾,女,1947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专业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副司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现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副主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江苏银行高级顾问。
韩小京,男,1955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律师。1986年至1992年任职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其间,1989年至 1991年在加拿大齐默尔曼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1991年至1992年在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工作;1992年参与设立通商律师事务所,为创始合伙人、律师,现兼任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杜胜利、赵留安、曹远征、谢家瑾和韩小京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本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将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三: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杜胜利,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该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杜胜利
2009年12月18日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赵留安,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该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赵留安
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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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曹远征,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该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曹远征
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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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谢家瑾,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该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谢家瑾
2009年12月18日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韩小京,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该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韩小京
2009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9-041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监事会
决议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按照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发出的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18日(星期五)在深圳市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到监事5名,实到4名,王晓雯监事委托董亚平监事长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亚平监事长主持,经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监事由5名调整为3名,其中,股东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提名苏征、倪征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苏征,男,1956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深圳广宇工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航天科工集团深圳地区资产整合工作小组组长,航天科工深圳(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董事长,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党委副书记;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倪征,男,1968年出生,工学博士。曾任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侨城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深圳华力包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9—042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年1月21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威尼斯酒店威尼斯宴会厅一厅会议室
(三)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
(六)出席对象:
1、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提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第1、2提案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对每个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上述提案中,第3项提案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披露情况:
提案内容详见201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0年1月18日至19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大楼三楼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518053)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 郭金 熊鹰
联系电话:0755-26936076 26935124
传真号码:0755-26600517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9-040);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9-041)。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账户号码:
代理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
如委托人未作表决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决定表决:
是 否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自2006年至今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为:
董事候选人: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
独立董事候选人:杜胜利、赵留安、曹远征、谢家瑾、韩小京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三、根据上述十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四、上述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五、上述十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上述十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伊志宏、李罗力、王 韬、张鸿义、韩小京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