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房产关联交易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与六O五院签署了该合同,将该房产以人民币850.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六O五院。中船集团为本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持有本公司35.71%的股份,持有六O五院100%权益,因此六O五院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因此该合同属《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1)条项下的关联交易,只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1段的规定,该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告中及将在相应年度报告及报表中披露。
处置该房产对本公司2009年度之账目不构成重大影响。
概要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营业务为造船、修船、钢结构及其它机电产品的制造。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O五研究院(“六O五院”)主营业务为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开发及相关业务咨询等。
本公司与六O五院于2009年12月20日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将本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6号办公楼(“该建筑”)的第六、七层建筑面积共计1265.078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出售给六O五院。该房产账面原值约为人民币229.87万元,账面净值约为162.32万元。
该建筑建于1993年,共九层,原为本公司机械事业部之办公场所。自2003年机械事业部搬迁之后,该建筑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相应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两个财政年度内未产生收益。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以人民币558万元的价格向六O五院转让了该建筑的第四、五两层建筑面积共计1208.14平方米的房产。现六O五院因办公场地不足等原因,再次向本公司提出希望购买该房产作为其办公场所。
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不低于专业评估机构之评估价值,出售该房产予六O五院。
该合同的主要条款
协 议 方: | 本公司为卖方、六O五院为买方。 |
签署日期: | 2009年12月20日。 |
办理日期: | 自该合同生效7日内,由本公司与六O五院共同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
转让标的: | 该房产的全部产权。 |
交易代价: | 房地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50.9万元。该等款项将以现金支付并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为合同生效一个月内支付总交易价格的50%,第二期为房地产交易数据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的50%房款。 |
补充条款: | 该房产交付前需具备基本办公消防条件。 |
关联交易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 为本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持有本公司35.71%的股份,持有六O五院100%权益,因此六O五院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因此本合同属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1)条项下的关联交易,只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1段的规定,本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告中及将在相应年度报告及报表中披露。
本公司已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属《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士)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该房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之评估价为人民币800.90万元。同时考虑到基本办公消防成本及有关税费支出,经双方友好协商,六O五院同意以人民币850.9万元购买该房产。出售该房产可使本公司减少日常的管理费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和收益。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四位独立董事)认为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及出售该房产的条款对公司独立股东而言为公平和合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处置该房产预期获得净利润收益约人民币553.49万元,为交易代价扣除该房产之帐面净值约162.32万元、基本办公消防成本约50万元及有关税费支出,所得款项用于补充公司一般营运资金。有关该合同的账目处理将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体现,对本公司2009年度之账目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作出。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广州,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