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拍卖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在北京法院网上获悉: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商华博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004,760股的限售流通A股股权,该标的参考价为人民币4元/股。本次拍卖的限售流通A股股权为整体拍卖。
拍卖时间: 2010 年1月 4日下午 2时。
拍卖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北京亚洲大饭店二层会议厅。
该拍卖事项涉及的诉讼事由为: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8-039、临2008-062号、临2009-025 号公告、临2009-029号公告)。
如果此次拍卖成功,将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40,741,776股,拍卖成功后将变为18,737,016股,降为第二大股东。
风险提示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9年1-12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详见本公司2009年10月31日发布的2009临-035公告)。如公司在2009年度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09-04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12月22日当庭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本公司董事长龙长生、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案(详情见2009年4月22日等《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12、临2009-019号公告),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公司和外汇的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二,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三,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四,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