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修改提案,也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9年12月22日上午10:00;
地点:杭州市解放路138号公司大楼二号楼四楼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09年12月15日;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主持人:杜尧董事长。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2981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981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茂云、王正平)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09-022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9年9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航天新乐)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09年8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09-017)。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09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一)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135万元;
(二)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1135万元的利息。其中950万元按月利率6.3525%。计算,自1998年10月29日起至2003年10月20日止;185万元按月利率5.3625%。计算,自2000年12月22日起至2001年11月1日止。
(三)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113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其中:190万元自1999年10月21日起,190万元自2000年10月21日起,190万元自2001年10月21日起,190万元自2002年10月21日起,190万元自2003年10月21日起,185万元自2001年11月2日起。以上均截止至2009年6月20日。
(四)本案受理费164186元由航天新乐承担。
三、其它事项
1、本公司将积极按有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2、备查文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