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事业明年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09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邱江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邱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共有六类出版物可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指定的部分图书、报纸和期刊。
此外,部分综合类报纸、行业专业类报纸在出版环节也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