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99,861,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张淼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逐名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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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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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田秋先生、方丽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份的变更
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已于2009年5月18日摘牌。之前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变化。根据可转债到期时的股份总数,将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18.6142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36.0898万元。
2)原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060,186,142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060,360,898股,全部为普通股。
2、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公司因取得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已于2009年10月22日公告,现将经营范围做如下变更: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承办(不含发布)外省市卫星电视节目落地频道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业务;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承办(不含发布)外省市卫星电视节目落地频道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业务;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9,861,36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李菊霞、牛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