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文件〖闽科高(2009)51号〗《关于认定福建省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的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字 [2008]362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福建省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 3 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9年),其所得税享受 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 15%比例征收,这将有助于降低公司税负,提高公司业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09-023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29日,本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保险赔偿金纠纷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以下均简称“太保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了本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6月12日,本公司导热油锅炉车间因高温导热油从管道阀门处泄漏气化燃烧引起火灾事故,并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公司对相关财产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财产综合险,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对保险财产损失理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司就保险理赔纠纷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549104.18元。
2、驳回原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8年12月15日,我公司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纠纷,我公司要求太保泉州支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004687.93元、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受理了该案件,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除上述诉讼外,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08年度根据当时对案件进展的情况,基于谨慎原则,我们以太保公司应诉主张的赔偿金额确认了其他应收款406万元,其余损失已计入2008年度的当期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预计增加本期利润449万元。
由于上述判决结果与公司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公司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单;
4、民事判决书。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