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9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 东碳 编号:临2009-36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接经理层报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年成民初字第865号)受理的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详见2009年8月11日《上海证券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2009)成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东碳公司、川投公司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
二、如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仍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四川申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