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世纪城支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船用动力及部件业务生产能力建设、船用辅机业务生产能力建设、运输设备及其他业务生产能力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阳、陈泉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