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券商和基金陆续收到沪深交易所《关于征求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两所拟于近期启动《交易规则》修订工作。
据悉,两所《交易规则》的本次修订,将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交易服务方式、交易监管手段和交易信息披露。为就修订有关事项充分征求交易所会员和基金公司意见,两所前不久向券商和基金发出《通知》,商请有关机构就上述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并于年底前将反馈意见和建议回复两所。
沪深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作为重要基础性制度,两市《交易规则》对保障市场运行、促进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而现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颁行至今已超过3年,随着市场发展与变化,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要。为适应新的交易需求和监管模式的不断出现,两所拟于近期启动《交易规则》修订工作。
2006年7月,为适应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后颁行。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此次沪深两所启动《交易规则》修订,预计仍不会对基础交易制度进行太大改变,如股票的T+1交收制度,日涨跌幅限制等。但同时,也不排除对其他个别产品的交易制度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同时,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如上市首日股、股改复牌股等)的申报价格范围,两市协同性也可借修订进一步提高。另外,尽管2006版规则中,两所均对交易行为的监督提出了原则规定,并规定了针对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的停牌制度,但市场实际运行中爆炒、短线操纵、内幕交易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显然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再有,对于交易信息披露服务方面,两所也有提高协同性的空间和余地。
上述人士认为,由于两所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交易规则》有保持个性的必要;但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由于两市投资者总体类似,因此《交易规则》协同性方面也要在修订中有所考虑。如何平衡个性和协同性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