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24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志远”)收到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兴化法院对东方志远诉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金港房产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13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破产清算,东方志远于2008年10月20日向金港房产清算组进行了债权申报,金港房产清算组确认东方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2733.71万元,但该笔债权清算组至今未向东方志远偿付。
近日,东方志远得知金港房产清算组已于2008年12月26日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且相关拍卖事宜未向所有债权人公示的情况下,对金港房产破产财产进行了拍卖,由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和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以人民币10.52亿元的价款竞拍成功,并签订了转让合同。而金港房产清算组一直未向东方志远清偿债权是因为没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对外清偿,原因在于金港房产清算组与江苏省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10.52亿元拍卖价款由江苏省建分三期支付,即:1、首付5000万元;2、江苏省建将于每季度末按照本季度房屋销售总额的30%向清算组支付拍卖款;3、江苏省建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
东方志远认为金港房产清算组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金港房产清算组在处理问题之初,一味追求处理速度,突破严格的法律程序,导致在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继续出现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不确定的重大问题。第二、资产拍卖转让合同的支付条件既不符合通常的支付方式,也未递交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完全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债权人权利实现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此种支付方式使债权人的资金被强制成为项目的配套资金,有利于资产买受人(项目开发商),有利于项目继续开发,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项目开发商不但可以继续低成本、长时间地占用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支付进度与销售经营风险直接挂钩,等于变相让债权人承担了经营风险。因此,东方志远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金港房产清算组同江苏省建和华远置业间的转让合同。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