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关于公司出售精细化工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方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0万股,反对票:13.02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和0%,未表决通过。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7日上午九点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代理董事长闫新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234.1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对公司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选举。闫新华先生、范伟先生、宋东升先生、刘福军先生、李德军先生、王开运先生、罗海章先生、高杰先生、张辉玉先生共九人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其中罗海章先生、高杰先生、张辉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如下:
选举闫新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范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李德军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王开运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宋东升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刘福军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罗海章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高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张辉玉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对公司三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进行了选举。李西东先生、王文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吕明永先生、刘自友先生一并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投票结果如下:
选举李西东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王文杰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吕明永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选举刘自友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做以下修改:
将原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 “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意票:5234.17万股,反对票:0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表决通过。
四、经关联方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方股东投票表决《关于公司出售精细化工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使公司能够集中力量经营现有农药业务,公司拟以4380.72万元的价格将精细化工相关资产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土地评估价值331.729万元,房产、设备评估价值为4048.99万元),双方于2009年12月10日,在宁阳县磁窑镇签署了《资产出售合同》。此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损益状况没有不利影响。
同意票:0万股,反对票:13.02万股,弃权票: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和0%,未表决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毛翊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毛翊民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09-037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17日以专人形式、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09年12月27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独立董事罗海章先生委托高杰先生参加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闫新华先生主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选举闫新华先生、范伟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决定聘任闫新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根据总经理提名,会议决定聘任范伟先生、宋东升先生、刘福军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茂国先生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聘任范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9票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全体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聘任宋东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9票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全体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聘任刘福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9票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全体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聘任靳茂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9票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全体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4、根据总经理提名,会议决定聘任黄昌存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根据副董事长闫新华提名,会议决定聘任王福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福伟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36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根据副董事长闫新华提名,会议决定聘任李庆梅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对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聘用的独立意见。
现将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投资者联系电话:0538-5826209
联系传真:0538-5826269
联系地址: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
邮政编码:271411
联系电子信箱:wfw1975@163.com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7日
附件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闫新华,男,196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曾任宁阳农药厂车间副主任、技术员、标准计量科科长、涕灭威工程调度室主任、厂长助理、技术设备科长、副厂长、华阳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获得“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公司董事、代理董事长。
范 伟,男,1963年7月生,山东农业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1980年至今,一直在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宁阳农药厂财务科副科长、财务科科长、营销部经理、进出口公司经理、国际贸易部经理,2005年8月担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华阳集团董事、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宋东升,男,1969年出生,青岛海洋大学有机合成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安全科科长、神农化工一厂厂长、生产处处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福军,男,1967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青岛海洋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分配到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曾先后担任技术员、华阳技术研究所所长、华阳科技副总工兼技术开发中心主任,06年至今任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新产品的技术开发与创新工作。
靳茂国,男,1970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1990年7月毕业于青岛海洋大学化学系, 1998年9月到1999年5月,在山东工业大学进行脱产培训,学习MBA课程,工程师。曾任神农一厂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农药一厂副厂长、华阳集团资本运营办副主任、华阳科技证券部主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种衣剂厂厂长、农药六厂厂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昌存,男,1963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统计师,中共党员,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在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班学习,历任原油车间核算员、财务科副科长、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王福伟,男,1975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1998年毕业后,先后任公司资本运营办科员、市场管理科科长、采购部原料科科长、产业部经理、综合监督部经理、山东省宁阳县华阳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秘、人力资源部经理。
李庆梅,女,1975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先后任职于公司财务部及证券部,现任公司证券部经理。
附件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本届董事会选举选举闫新华先生、范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副董事长闫新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闫新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范伟先生、宋东升先生、刘福军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昌存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王福伟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审核以上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以上议案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独立董事(签名):
罗海章 高 杰 张辉玉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09-038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7日下午3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会议由公司监事李西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选举李西东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李西东先生简历:
李西东,男,197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质检部分析员、营销处企划部主任、东南销售部经理、现任华阳集团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公司总裁办主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12月27日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9年12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以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代理董事长闫新华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09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特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未参与表决。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翊民
200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