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回应龙长生案公司方面未参与逃汇
2009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魏梦杰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魏梦杰 ○编辑 裘海亮
针对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ST宏盛董事会决定提出上诉。公司在今日的公告中表明了上诉理由。
公告称,董事会对法院判决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委托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逃汇罪的犯罪实施主体是特殊的,是企业而不是个人。而公司在检方指控的违法经济活动中,公司没有以任何可以代表公司法人意志的行为和形式(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加盖公司公章签署的合同等)进行参与,不构成逃汇罪的实施主体。因此,公司认为,法院对公司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公司是不公正的。此外,公司认为,该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ST宏盛12月22日当庭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长龙长生犯逃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万元。*ST宏盛、宏普国际、安曼电子因犯逃汇罪,分别被判处罚金4000万元、250万元和3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