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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0万元债权迟迟不到账浙江东方怒告金港房产清算组
    2009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吴正懿 ○编辑 祝建华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祝建华

      

      浙江东方今日公告,子公司东方志远起诉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10月24日获江苏省兴化市法院受理。东方志远诉称,金港房产清算组种种违法违规之举,致使公司2700多万元债权迟迟不到位,遂要求撤销资产拍卖转让合同。

      浙商杜岳仁掌舵的金港房产破产案,曾在江浙两地引起巨大波澜。案发前,金港房产正着手开发兴化市最大的旧城改造项目,被称为兴化市最大开发商。但去年,该公司法董事长杜岳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去年12月10日,兴化市法院召开金港房产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金港房产破产,当时确认债权总额近9亿元。

      东方志远因委托贷款卷入其中。经金港房产清算组确认,东方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2733.71万元。2008年12月26日,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且拍卖事宜未向所有债权人公示的情况下,清算组将金港房产财产以10.52亿元拍卖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下称“江苏建工集团”)和兴化市华远置业,但一直未向东方志远偿付债权。

      浙江东方的公告抖露了“症结”所在。公告称,清算组未向东方志远清偿债权,是因为没有足额款项可用于对外清偿,原因在于清算组与江苏建工集团在转让合同中约定,10.52亿元拍卖价款分三期支付:首付5000万元;江苏建工集团将于每季度末按本季度房屋销售总额的30%向清算组支付拍卖款;江苏建工集团须在2011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东方志远认为,借此,项目开发商不但可以低成本、长时间占用债权人资金,而且将支付进度与销售经营风险直接挂钩,等于变相让债权人承担了经营风险。

      东方志远表示,金港房产清算组一味追求速度,违反了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资产拍卖转让合同的支付条件既不符合通常的支付方式,也未递交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忽视了债权人权益。因此,东方志远请求法院撤销金港房产清算组同江苏建工集团和华远置业间的转让合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种拍卖条件确实离谱,“清算组设定的拍卖支付条件背后或许另有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