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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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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09—23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名(其中国有股股东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261,453,977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61,447,757股,社会公众股62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37%;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审议并对所列议案采用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53,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温向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