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两年无果后,ST洛玻今日公告放弃收购大股东资产。
公司曾于2007年10月22日发布公告,宣布向其控股股东洛玻集团有条件收购其所持有的龙新玻璃5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然而,由于与龙新玻璃另一股东新安发达协商不成,鉴于收购协议已失效,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执行收购协议,并要求洛玻集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返还收购价款3500万元。
未曾想本次交易如此历时长久。公司于公告中详细阐述了功亏一篑的原因。龙新玻璃是2003年9月5日由洛玻集团和新安发达共同发起设立,洛玻集团与新安发达各持50%股份。2007年10月22日,为避免洛玻集团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洛玻集团与ST洛玻签订收购协议,将持有的龙新公司50%股份转让给公司,收购协议签订后,洛玻集团即通知了新安发达股权转让情况,要求其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却没有等到新安发达的答复。
ST洛玻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洛玻集团及ST洛玻据此认为新安发达已经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其后,在洛玻集团提议召开龙新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及修改龙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时,新安发达提出不同意转让并拒绝出席会议,导致交易停摆。
为实现资产收购的最终目的,洛玻集团与ST洛玻又将收购协议的最后完成期限一再延后。然而,截至目前,仍与新安发达协商不成,鉴于收购协议已失效,ST洛玻董事会决定放弃执行收购协议。
市场人士表示,收购的最终放弃意味着控股股东与ST洛玻的同业竞争问题依然存在。一般以来解决这类的同业竞争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收购控股股东的同业资产,二是控股股东转让同业资产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