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0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448,931股,占公司总股本38.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两项普通决议事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效期的议案》(赞成141,448,9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发行不超过7.49亿元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确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有效期为12个月,于2009年12月11日到期。根据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债券发行的有效期三个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赞成141,448,9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中授权有效期为一年,于2009年12月11日到期。根据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该议案的授权有效期三个月。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张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