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
2、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斯泽夫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29,720,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6%。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454,104,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75,616,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二项,均获通过。其中,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一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决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同意票比例% |
普通决议案 | |||||
关于收购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 87,700,859 | 0 | 0 | 100 | |
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529,514,852 | 205,800 | 0 | 99.96 |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