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15日发出,会议资料于200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大会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00在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为1073408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3430242 股的77.0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案:
1、《关于聘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4083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34083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方世扬、罗小平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法律意见书
2、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