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汽车”或“甲方”)与吴培青(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或“丙方”)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金安汽车持有本公司的39,347,880股中的29,547,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以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吴培青。(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009年12月28日,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三方《“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所欠各债权方的债务无法偿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甲方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权用于全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29,547,880 股股份。
2、乙方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丙方银行帐户内的首期转让价款壹仟万元整(RMB1000万元)由丙方负责返还乙方,返还的具体时间另行商议确定。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债权本息共人民币肆仟叁佰万元整(RMB4300万元)取消抵扣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另行协商解决清偿事宜。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由不可抗力产生,各方均无发生违约行为。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4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汽车”或“甲方”)与万沛中(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或“丙方”)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金安汽车持有本公司的39,347,880股中的9,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3%)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万沛中。(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009年12月28日,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三方《“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所欠各债权方的债务无法偿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甲方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权用于全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9,800,000 股股份。
2、乙方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丙方银行帐户内的首期转让价款肆佰万元整(RMB400万元)由丙方负责返还乙方,返还的具体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由不可抗力产生,各方均无发生违约行为。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5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发布《提示性公告》,黄乙珍(甲方)与赵伟(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或“丙方”)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黄乙珍持有本公司的24,854,744股中的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6%)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伟。(详见本公司200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009年12月28日,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三方《“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所欠各债权方的债务无法偿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甲方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权用于全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壹仟万股(1,000万股)股份。
2、乙方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存入丙方银行帐户内的首期转让价款贰仟贰佰伍拾万元(RMB2250万元)由丙方负责返还乙方,返还的具体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由不可抗力产生,各方均无发生违约行为。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6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发布《提示性公告》,黄乙珍(甲方)与刘建刚(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或“丙方”)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黄乙珍持有本公司的24,854,744股中的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6%)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刘建刚。(详见本公司200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009年12月28日,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三方《“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所欠各债权方的债务无法偿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甲方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权用于全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壹仟万股(1,000万股)股份。
2、乙方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存入丙方银行帐户内的首期转让价款贰仟贰佰伍拾万元(RMB2250万元)由丙方负责返还乙方,返还的具体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由不可抗力产生,各方均无发生违约行为。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7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发布《提示性公告》,黄乙珍(甲方)与卢富根(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或“丙方”)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黄乙珍持有本公司的24,854,744股中的4,854,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卢富根。(详见本公司200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009年12月28日,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三方《“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甲方所欠各债权方的债务无法偿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甲方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权用于全额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导致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4,854,744股股份。
2、乙方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丙方银行帐户内的首期转让价款伍佰万元整(RMB500万元)由丙方负责返还乙方,返还的具体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由不可抗力产生,各方均无发生违约行为。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8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9,927,560股
●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0年1月6日
● 本次上市后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45,652,240股
一、介绍股改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股改于2007年3月30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7年4月1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7年4月20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公司股改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改方案中关于限售流通股上市的有关承诺
公司股东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汽车”)和黄乙珍承诺:持有东方宝龙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三、股改方案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股改实施后至今,未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股改实施至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情况
(1)黄乙珍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龙江
2007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公告,第二大股东黄乙珍和杨龙江原为夫妻关系,现已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完成公证手续,黄乙珍将其持有的公司2485.4744万股股份以人民币800万元转让给杨龙江。
(2)金安汽车和杨龙江将有关股份转让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以抵消债务
根据于2009年3月4日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安汽车同意将持有的公司39,347,880股股份全部给黄河实业以抵消债务;杨龙江同意将持有的公司24,854,744股股份全部给黄河实业以抵消债务。由于金安汽车和杨龙江上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凡涉及公司股东权益,金安汽车、杨龙江及黄乙珍不再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不再出席股东大会。
(3)黄河实业将其持有的有关股份分别转让给吴培青、万沛中、赵伟、刘建刚和卢富根
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车、黄河实业与吴培青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金安汽车持有的29,547,88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以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吴培青。
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车、黄河实业与万沛中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同意将现由金安汽车持有的9,8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3%)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万沛中。
2009年7月21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赵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现由黄乙珍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6%)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伟。
2009年7月21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刘建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现由黄乙珍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6%)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刘建刚。
2009年7月22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卢富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现由黄乙珍持有的485.4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7%)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卢富根。
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车、黄河实业与吴培青签订了《“关于广东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了2009年5月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支付给黄河实业的的首期转让价款由黄河实业原数返还。
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车、黄河实业与万沛中签订了《“关于广东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了2009年5月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支付给黄河实业的的首期转让价款由黄河实业原数返还。
2009年12月28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赵伟签订了《“关于广东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了2009年7月2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支付给黄河实业的的首期转让价款由黄河实业原数返还。
2009年12月28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卢富根签订了《“关于广东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了2009年7月2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支付给黄河实业的的首期转让价款由黄河实业原数返还。
2009年12月28日,黄乙珍、黄河实业与刘建刚签订了《“关于广东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了2009年7月2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支付给黄河实业的的首期转让价款由黄河实业原数返还。
上述各股权受让方均承诺遵循转让方在东方宝龙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有关股票流通限售期的相关承诺。(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12日、7月27日和12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及代表人的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宝龙各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东方宝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东方宝龙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9,927,560股;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0年1月6日;
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流通股数量 | 持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数量(单位:股) | 剩余限售流通股数量 |
1 |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 39,347,880 | 39.49% | 9,963,780 | 29,384,100 |
2 | 黄乙珍 | 24,854,744 | 24.95% | 9,963,780 | 14,890,964 |
3 | 杨文江 | 655,798 | 0.66% | 0 | 655,798 |
4 | 杨文英 | 655,798 | 0.66% | 0 | 655,798 |
5 | 杨金朋 | 65,580 | 0.07% | 0 | 65,580 |
合计 | 65,579,800 | 65.82% | 19,927,560 | 45,652,240 |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相符。
七、此前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限售流通股的上市,此前无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39,347,880 | -9,963,780 | 29,384,100 |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26,231,920 | -9,963,780 | 16,268,140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65,579,800 | -19,927,560 | 45,652,24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34,058,000 | 19,927,560 | 53,985,56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34,058,000 | 19,927,560 | 53,985,560 | |
股份总额 | 99,637,800 | 0 | 99,637,800 |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