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中小股东代表诉讼侵权纠纷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或“上市公司”)近日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处获知,大成所代理的三联商社中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原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受理,此案定于2010年1月29日上午9点在山东高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将该案诉讼请求及事由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三联商社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联集团停止使用以及授权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联”商标与第三人进行的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联商社移交特许连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三联商社赔偿2007年之后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0万元(暂计)。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联集团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理由及事实
1、三联商社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三联集团无权使用三联商标、字号以直营、特许或其它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否则即侵犯三联商社的上述权利,构成与三联商社进行同业竞争之侵权行为。
2、三联集团违反协议及承诺,使用及授权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三联商标、字号与三联商社进行同业竞争行为,侵犯了第三人享有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将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