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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注协将修订十项审计准则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朱贤佳

      

      中注协日前发布了十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与现行审计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书面声明”、“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等三方面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在此次发布的十项审计准则修订意见稿中,中注协对“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等6方面内容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但对“书面声明”、“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等3方面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并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265号——沟通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新准则,即“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到“书面声明”方面,修改意见稿强调,注册会计师不能过分依赖书面声明,尽管书面声明也是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明确规定,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征求意见稿也修改了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将现行准则中的“与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修改为“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并非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新增的“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准则,是对原来散见于其他审计准则中的有关沟通内部控制缺陷规定的整合,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较于上述几处修订,中注协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修订十分引人注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将大大扩展。现行准则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是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二是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