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明确原标准领取者可获补差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朱贤佳
商务部网站31日发布消息,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元至6000元调整到5000元至18000元,并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的具体事项。
其中,重、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至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时,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相关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