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议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078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887,601,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因重要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姜锡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两位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会议按照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题进行,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号。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为此,同意调整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就以上章程修改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原条款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078号
邮政编码:300451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号
邮政编码:300461
表决情况:1,887,601,23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