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1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本公司二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同年12月16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301,915,7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0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明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2009年12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公司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9年度公司审计评估机构,年度服务费为4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01,915,73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修改并重新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详见2009年10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8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关于签署〈供货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详见2009年10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8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先生、戴钦公先生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