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刊登于2009年12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2010年1月4日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略高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计价值区间上限。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四)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全文。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六)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七)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风险。发行人近年来业务增长较快,在目前市场状况下,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大幅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项目投资所需金额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国防光电测控仪器设备,报告期内该类产品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80%以上;且该类产品主要用于新型国防装备配套、现有国防装备升级换代或国防科学试验,需要按照国防装备部门的订单生产,主要客户为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客户相对集中。虽然近几年发行人拥有大量订单且产品供不应求,而且随着我国国防现代化战略和科技强军政策的推行和实施,为提高整体国防力量,我国不断加大国防投入,发行人接到的订单金额会不断增加,但随着未来国际形势的转变以及国家装备政策的变化,未来国防装备部门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数量具有不确定性,不排除未来国防装备部门订单下降的可能,从而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的下降。另外,国防光电测控仪器设备的生产执行严格的审批制,产品定价按《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发行人光电测控仪器设备产品的价格按军品定价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军品定价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国防装备部门对发行人产品相关成本实施审计。如果发行人发生的相关成本不能够被国防装备部门认可,或者国防装备部门降低利润加成比例,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将因此受到影响。
(九)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投资者应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投资为目的,注重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独立判断是否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发行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一月四日